《陈巴尔虎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其依据
为规范我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制定《陈巴尔虎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咨询工作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咨询工作规则》的依据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5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依法治区委发〔2021〕1号)、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呼依法治市委发〔2021〕1号)等文件。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咨询工作规则》主要规定了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构成和委员的产生、咨询的方式、咨询的程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委员意见的处理等内容。
(一)关于咨询委员会的成立主体、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产生。《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专家学者参与、律师及相关政府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根据方案的要求,《咨询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旗政府成立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办理旗政府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第三条规定: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与委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旗政府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主任由旗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旗政府法律顾问、社会律师、旗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第四条规定:旗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委员人选资格审核等工作,委员的聘期为3年,可继聘,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旗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委员职务发生变动时,由其所在单位自行安排接任人员并报旗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自然替补。
(二)关于咨询方式。由于咨询委员会委员人数多,且都属于兼职人员,平时工作繁忙,如每次咨询都要召集全体委员或者大多数委员参加咨询会既无必要,也不可行。为此,《咨询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征询的方式取得。论证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以由副主任或者其他委员主持,承办股室负责人、承办人、3名或者5名委员参加。
(三)关于咨询程序。为规范咨询委员意见的工作,《咨询工作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了相关的程序。
(四)关于咨询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咨询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关于对咨询委员意见的处理。由于咨询委员会属于咨询机构,其委员提供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咨询工作规则》规定:咨询委员会委员提供的意见仅作为办案参考,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咨询工作规则》自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项由陈巴尔虎旗司法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470—671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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