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政办发〔2023〕28号
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旗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经旗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陈巴尔虎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 卢文锋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副 主 任:彩 霞 旗司法局局长
委 员: 李 丹 旗政府法律顾问团队负责人
鲁 桌 旗政府法律顾问
李雅楠 旗政府法律顾问
周怡雅 旗政府法律顾问
王树江 旗政府法律顾问
范 乐 旗政府法律顾问
侯 丹 旗政府法律顾问
范永刚 内蒙古乌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朝 乐 内蒙古振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子杰 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刘晓坤 旗公安局督察法制大队队长
敏 锐 旗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股长
李东晖 旗林业和草原局林业保护中心主任
珠 乐 旗农牧和科技局法规股股长
贾崇杰 旗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负责人
乌日图 旗文化旅游广电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永涛 旗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塔 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吕海君 旗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李梦杰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陈旗分局法制股负责人
冯锋杰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主任
乌兰格日乐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股股长
苏日嘎拉图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会务以及委员的日常联系沟通,论证案件材料的发送以及咨询,论证意见的收集、反馈等工作。
附件:陈巴尔虎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7月25日
附件
陈巴尔虎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旗政府成立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办理旗政府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与委员组成。
委员会主任由旗政府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副旗长担任,副主任由旗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旗政府法律顾问、社会律师、旗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有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 旗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委员人选资格审核等工作,委员的聘期为3年,可继聘,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旗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委员职务发生变动时,由其所在单位自行安排接任人员并报旗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自然替补。
第五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旗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担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会务以及委员的日常联系沟通和咨询、论证案件材料的发送以及咨询、论证意见的收集、反馈等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兼任委员,不出具咨询意见。
第七条 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征询委员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
(四)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五)旗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以及在行政复议案件报批各环节的负责人,认为行政复议案件属于本条第一款案件范围的,可以启动案件征询程序。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需征询旗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意见的,承办人应提出拟征询委员的人数、专业领域、时间和征询的方式等具体要求,报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同意实施。启动案件征询程序的,承办人应提供《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提请征询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可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依据等相关材料,但不得提任何倾向性意见。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对提供给委员的案件材料作适当处理,不公开案件当事人的信息。有关征询的问题需要保密的,应当事先提出要求,由委员会办公室向委员说明。
第十条 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征询的方式取得。
论证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以由副主任或者其他委员主持,承办股室负责人、承办人、3名或者5名委员参加。
委员发表咨询意见可以提供书面咨询意见,也可以口头发表意见。委员口头发表意见的,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委员签名确认。
委员提供咨询意见前,可以列席听证会、参加复议机构集体讨论会。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进行咨询,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查阅案件相关资料;
(三)受邀列席案件听证会、集体讨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咨询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委员会委员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回避:
(一)家庭成员或者其亲属在与咨询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证履行职责的。
第十三条 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旗司法行政部门有权报请旗政府予以解聘:
(一)提供虚假资料获取委员资格的;
(二)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业协会处分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 多数委员认为事实不清,有必要对所征询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补充调查的,可以要求查清事实后继续论证。
承办人应当根据委员建议查清有关事实。
第十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结报告中就有关征询委员情况作出说明,包括不采纳意见的理由。
旗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尊重咨询意见,并反馈咨询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六条 委员提出的咨询意见仅供案件办理或者集体讨论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咨询意见应当随案卷材料一并存档,不对外公开。
第十七条 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咨询的人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保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件情况,不得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秘密。
第十八条 参加行政复议咨询的人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馈赠或者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委员参加咨询会或出具咨询意见的,依据有关规定取得咨询费。咨询费列为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