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巴尔虎旗国有草原管理办法》共有三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国有草原有偿使用原则、监管责任机制和履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国有草原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草原监管责任,确保草原使用权单位和租赁经营者切实履行保护草原的责任与义务,强化了旗本级和苏木镇人民政府的权力和责任。
《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增强草原生态保护措施的刚性,对解决草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超载放牧等破坏草原生态行为、推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的意义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切实加强国有草原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国有草原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国有草原资源监督管理效果。
二、相关概念
国有草原是指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除外的草原。凡在本旗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草原管理以及在国有草原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三、工作原则
保护、建设、利用国有草原应坚持生态优先、重点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四、责任监管
建立落实国有草原管理制度的草原监督管理队伍责任体系。旗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国有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管理,将国有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
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草原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陈巴尔虎旗自然资源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草原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草原保护的监督检查。
五、有偿使用制度
实行国有草原有偿使用制度。对已改制国有单位涉及的国有草原和流转到农牧民集体以外的国有草原,实行有偿使用。
根据陈巴尔虎旗境内近5年不同类型草原平均产草量,结合饲草市场价格,按其产值的5%~10%确定国有草原使用费。
国有草原使用费可综合考虑各苏木镇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六、草原保护
国有草原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群众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草原监管责任,确保草原使用权单位和租赁经营者切实履行保护草原的责任与义务。
要严格保护国有草原,对以畜牧业生产为利用方式的国有草原,要严格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及禁牧、休牧制度。
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
禁牧、休牧的区域和期限由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告。不得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
加强国有草原保护建设修复工作,其产生费用报请陈巴尔虎旗人民政府。
七、相关法律责任
(一)国有草原租赁经营者应当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自觉接受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局的监督检查。
1.租赁经营者要合理利用草原,不得对租赁的草场实行掠夺经营,不得超过旗林业和草原局核定的载畜量。
2.租赁经营者不得非法开垦草原、采集野生植物或从事不利于草原保护的生产经营活动。
3.未经出租方(国有草原管理单位)同意,租赁经营者不得擅自变卖、转让、出租国有草原。
4.租赁经营者要做好草原灾害的防治工作,发生鼠虫病害及自然灾害时,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及时防治。
租赁经营者因超载放牧或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经旗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在限期内不调整放牧强度,补种牧草,恢复植被的,出租方有权收回草原租赁经营权。
(二)严格实行使用国有草原审核审批制度。陈巴尔虎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使用国有草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未经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审核审批、未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及其他审批手续,使用或临时使用国有草原的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否则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使用或临时占用国有草原的单位,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1.使用国有基本草原的,每亩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2500元;使用其他国有草原的,每亩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1500元。
2.临时使用国有草原的,应按下列标准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1).在国有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等,每平米缴纳4元的草原植被恢复费;
(2).在国有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开采矿产资源等,每平米缴纳10元的草原植被恢复费;
(3).在国有草原上搭建临时作业办公生活区、物资堆放等,每平米缴纳2元的草原植被恢复费;
(4).在国有草原上临时行驶的道路,每平米缴纳0.6元的草原植被恢复费;
(5).在国有草原上从事影视拍摄等,每平米缴纳0.5元的草原植被恢复费;
(6).在国有草原上从事经营性旅游等,每平米缴纳0.1元的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国有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国有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征收机构在征收时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由同级财政按照自治区20%、盟市级10%、旗县70%的比例缴入相应级次国库。